一场法律人的世界杯(2)——赌徒的狂欢?NO!

发表时间:2022-12-11 22:43作者:成瑞光来源:原创

世界杯如火如荼的进行着,然而在网上能看到越来越多有关“赌球、跳楼”等新闻,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国足前主帅李铁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监察组和湖北省监委监察调查,通报的内容为赌球和涉嫌国家队名额买卖。

对于此类种种新闻,我们在文明观赛的同时,必须从法律上认识到赌球的危害。

| 图片为世界杯期间网传表情包 |

赌球违法吗?

我国没有对赌球这一具体违法行为出台相关法律规制,现如今主要是以道德、行业约束为主,法律、法规为辅的规制机制。但是赌球违法与否,答案是毋庸置疑的。根据检索发现我国大陆地区主要是将赌球行为置于赌博罪中,而我国对赌博行为触犯相关法律有详细规定。

1、《体育法》(2022修订版)第五十一条规定,体育赛事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赛事从事赌博活动。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仅购买一次就算赌博了吗?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硕士卢堂仪发表题为《论网络赌球的刑法规制》一文中提到:网络赌球犯罪具有伴随重大赛事的“同步性”,特别是世界杯期间及前后都是网络赌球刑事案件的频发期,根据赛期一般会持续一个多月,这对以赌博为业的事实认定造成了行为连续性困难。

因此,对于上述《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对于赌博罪的规定我们可知,其突出以赌博为业、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行为方能入罪,如果只是一时兴起或仅仅对自己喜欢的球队小赌一次,这并不能算赌博行为。

只要投入金钱就算赌博了吗?各地区对于赌资数额有何规定?

答案并非如此,并不是亲朋好友直接打了三元、五元的麻将就算赌博行为,也并非参与赌球十块、八块的行为即为赌博行为,这几种金额较小的多数人认为是娱乐,并不能达到入罪标准。然而各地区都基于本区域范围内经济、文化水平等综合因素考量,制定了在区域内赌资认定标准,公安机关在依法从事治安管理、履行职务行为时都依照此标准进行。比如:

北京市在《北京市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中规定,个人赌资300元至500元,处500元以下罚款;500元至1500元,处五日以下拘留;1500元以上,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上海市在《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中规定,个人赌资在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就属赌资较大,可予以治安处罚。

江苏省在《赌博违法案件裁量指导意见》中对赌博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1.参与聚众赌博、网络赌博、赌博机赌博、赌场赌博、“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方式赌博,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100元以上、不满500元的;

2.参与其他赌博活动,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

1.参与聚众赌博、网络赌博、赌博机赌博、赌场赌博、“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方式赌博,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

2.参与其他赌博活动,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

3.一年内因赌博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又实施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参与聚众赌博、网络赌博、赌博机赌博、赌场赌博、“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方式赌博,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1000元以上的;

2.参与其他赌博活动,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5000元以上的;

3.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合法支持世界杯的方式——体育彩票

对于彩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通知具体包括:《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修订)《国务院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等。

《彩票管理条例》第二条对彩票进行了描述,即国家为筹集社会公益资金,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而特许发行、依法销售,自然人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凭证。

中国体育彩票的发行宗旨是“来之于民,用之于民”,体彩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筹集彩票公益金为社会公益事业和体育事业提供支持和保障,具有极为明显的公益性。

因此,在我国大陆境内通过购买体育彩票来支持世界杯才是唯一合法的方式。

那么既然购买合法的体育彩票,那么就一定是无风险、安全的吗?答案是 NO!

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选择全文检索输入关键词为“体育彩票”、输入案由为“彩票、奖券纠纷”,截至2022年12月7日共显示407份裁判文书。对这407份司法裁判进行分析后发现,在具有区域性、世界性大赛(如欧洲杯、世界杯等)年度,因体育彩票而产生的纠纷较多,且多为代买或合买、兑奖等导致的诉讼。总之,近年来因彩票、体育赛事等产生的纠纷呈现数量多、增长快的趋势。

| 图片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

可以网上购彩吗?

受疫情影响多地采取了封控措施,因此很多球迷就选择了网络购买体彩的方式参与世界杯。然而由于难以监管、网络购买成瘾性强等多因素综合考量,国家并未开通网络购彩的通道,且明令禁止该行为。如今铺天盖地宣传可以网络购彩的网站、APP号称可以在其网站、APP上购买,然而多数都为“委托购买”方式,以一种绕开禁令的“擦边球”方式,并非彩民直接购买,风险较大。

| 图片来源于中国政府网 |

2015年1月15日,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发布《关于开展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彩票中心对擅自进行互联网销售彩票进行自查自纠,并对民政部、财政部汇报。

2016年4月,财政部、公安部、工商总局、民政部、体育总局又发出通知,重申了“禁令”要求,要严厉查处网络公司等单位和个人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行为。

2018年8月,财政部等12部委联合刊发第105号文,再次为互联网彩票监管加码,禁止擅自利用网络销售彩票。

代买、合买彩票法律上的责任承担方式

| 图片为笔者朋友之间合买聊天记录 |

学术界对于代买彩票的基础关系的认定,有好意施惠和委托关系两种说法,此基础关系的认定决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两者在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上也有很大的不一样。

一、构成好意施惠

好意施惠是指日常生活中基于善良风俗,行为人为了建立、维持、增进情感或者出于善心所做的无偿、利他、不在乎利己的行为。

好意施惠关系在我国民法上并未规定,并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能产生民事法律行为变动,因此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可诉性和拘束力。

由于好意施惠属于“无偿”性质,应于施惠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下负损害之责。著名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好意施惠关系中,对于好意施惠的施惠人所承担的责任,原则上应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的损害结果发生,而并不能仅仅以产生损害结果,即应承担相应责任,否则就会导致道德标准的倒退。

二、形成委托关系

委托合同包括无偿委托合同和有偿委托合同。有偿委托合同,受托人在完成委托事项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受托人支付报酬;无偿委托合同即完成委托事项后,委托人无需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法律实务中,一般将好意施惠行为认定为无偿委托合同,如若法院认定代买彩票行为属于无偿委托性质,责任承担方式参照上述好意施惠部分。

然而委托合同作为一种诺成合同,委托人的委托要约在受托人承诺后即成立(一诺即成)。具体情形具体分析(以张三、李四为例):

1、购买了却没中奖

张三请李四帮忙代买彩票,李四欣然同意,遂帮张三购买了彩票,成立委托关系,然而彩票中奖与否都与张三无关,委托关系消灭。

2、购买了并中奖了

张三请李四帮忙代买彩票,李四欣然同意,遂帮张三购买了彩票,成立委托关系,同时彩票中了大奖。

此时也应当分为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I.李四交付给张三,张三去兑奖。结果如上,双方委托关系消灭。

II.李四不愿交付给张三,认为彩票为自己所购。此时双方对彩票的所有权产生争议,此时张三应当对彩票的所有权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或者李四举证,证明彩票归己所有,则应当推定彩票为李四所有。

3、没有购买且未中奖

张三请李四帮忙代买彩票,李四欣然同意,却并未帮张三购买彩票,彩票也未中奖,张三、李四之间的委托关系虽然成立,但是却无影响、也无纠纷。

4、没有购买却中奖了

张三请李四帮忙代买彩票,李四欣然同意,却并未帮张三购买彩票,但彩票中了大奖。

此种情况下,李四并未如约完成张三委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了对预期利益或称可得利益的责任承担,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但是如果要求李四承担彩票中奖的全部金额合理吗?

著名学者王泽鉴先生在其著作《债法原理》中例举了联邦德国法院审理过的错失彩券中奖案,先生对认为如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应默示免除责任。

总之,笔者认为如果受托人并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况下,委托人应当对自身的委托行为负有一定的预见性,而受托人也应当基于公平原则对其受托行为导致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偿义务,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量中奖金额和双方之间的人情、道德等。

温馨提示:天上不会掉馅饼、努力奋斗才能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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