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上海打人事件之我见发表时间:2023-03-01 15:00来源:原创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2日,上海警方发布警情通报称:1月11日4时40分,静安公安分局接报警称,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民警第一时间到场处置。经查,王某某(男,34 岁)、孙某某(男,28岁)、魏某某(男,38岁)、余某某(男,39岁)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陈某某称未拍摄,双方发生争吵。随后,王某某、孙某某先后挥拳击打陈某某面部,致陈某某鼻部受伤并倒地。魏某某、余某某也对陈某某进行了殴打。经司法鉴定,陈某某左侧鼻骨骨折,面部多处挫擦伤及挫伤,综合评定为轻微伤。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存在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的王某某、孙某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对存在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的魏某某、余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现因王某某等四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请行政复议,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某等四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该事件随即引发了更为广泛的关注。对于此次王思聪打人事件,网友们议论纷纷,其中大部分是主张严惩的:“必须严惩,以儆效尤”“不管怎样,打人就是不对,名人的示范效应更坏,必须严惩”“苍天饶过谁”;也有网友表示要以事实为依据:“到底什么情况,需要警方的后续调查”“让子弹再飞一会,实事求是,期待真相”“不能因为打人的是王思聪,就罪加一等”;还有网友表示不明白为什么会因“行政复议”而“暂缓执行”。 方本看法 首先,王某某打人为什么只是行政拘留,而不是刑事处罚? 在该起事件中,四名打人者均为成年公民,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正常行为能力,对受害人陈某某进行人身暴力伤害,需对其人身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四名打人者将受害人陈某某的左侧鼻骨打成骨折,面部多处挫擦伤及挫伤,属于明显的暴力侵权行为,从其伤害程度和性质上看属于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对于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界定,被害人的人体受损伤情况是重要的定罪量刑(治安处罚)因素。对于暴力侵权行为的处罚,主要依据是司法鉴定结果。根据上海警方的警情通报,被打者陈某某遭受的伤害经司法鉴定为“轻微伤”。轻微伤和轻伤,一字之差,但在法律上有很大的区别。轻伤追究刑事责任,而轻微伤追究的是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这也是为什么警方会对他们处以行政拘留的惩罚,而不是网友希望的刑事拘留。按照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造成轻微伤的案件不构成刑事案件,适用行政处罚,只有造成轻伤及以上的,才适用刑事处罚。 针对司法鉴定的“轻微伤”,课以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本案给王某某等四人的处罚就是行政拘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根据警情通报和媒体报道,打人者不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节。所以,对王某某的行政拘留7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应该是合适的,而非顶格处理。 其次,在王某某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处分后,没有像其他普通打人者一样被立即收拘,而是因“行政复议”而“暂缓执行”,这让吃瓜群众始料不及。 既然王某某等四人的打人侵权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也就是承担行政责任。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执法主体是行政机关,而非司法机关,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被处罚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为了保障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被处罚人的救济途径和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被行政处罚的公民的救济途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该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也即,王某某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提出了申辩,并且申请了暂缓拘留,公安机关认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依法同意了。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所以,王某某提出行政复议合法,警方对他延缓被拘也合法。本案是静安公安分局作出的,可以向静安区政府申请,也可以向上海市公安局申请。 另外,王某某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把静安分局和复议机关告上法院。在诉讼期间,王某某还可以继续暂缓行政拘留。 对于行政复议的时限,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对于行政诉讼时效,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是六个月;如果是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自收到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这样,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王某某至少可以争取到六十日暂缓执行。 再次,王某某的复议申请是否成功,这就要看复议机关的决定了。那么,后续的结果会是怎么样的? 对于行政复议,一看实体,审查警方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二看程序,审查警方在执法过程中是否有程序违法或者程序瑕疵。也就是说,王某某自申请行政复议后所要面对的不是被打者,而是警方。据报道,当地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对王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依规。同时,上海警方面向全社会发布警情通报,其本身就是表明态度:警方公正执法,不怕复议,王某某没有可操作的空间。 行政复议的最终结果无非三种:一是维持原来的行政处罚,二是减轻原来的行政处罚,三是推翻原来的行政处罚,做出新的处罚决定。通常情况下,警方对于社会影响大的案件都会慎重行事,办案质量也会精益求精。所以,对于王某某的行政复议,大概率只会延迟行政拘留的执行,改变不了拘留的结果。 对于网上的所谓“达成和解王某某将免于处罚”,这次打人事件是否会真的像传闻的这样处理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以上规定属于可以调节的情形,警方可以调解,进而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那么,是不是说“达成和解就可免于处罚”呢? 答案是:否。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治安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或者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后,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公安机关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 那么,如果本案中的王某某等四人在给了被打的陈某某一大笔钱双方达成和解的话,王某某是否就能逃掉公安机关的处罚呢? 答案应该是:不能。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上海警方已经对王某某等四人作出了行政处罚,这时即使和解也不影响对王某某的行政拘留与罚款处罚。 最后,究竟会如何处理?让我们拭目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