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架构与税务处理(三)

发表时间:2023-08-11 12:12作者:王永颍、何雅萱来源:原创

背景资料

    张先生和月亮公司共同创立宇宙科技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张先生占股49%,月亮公司占股51%。两年后宇宙科技公司开始盈利,股东会未决议分配的净利润4000万。

    月亮公司股东利润分红的企业所得税,是免税的。但张先生作为自然人股东,股东利润分红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张先生如何合理规避分红缴税?

方本分析

常见的自然人股东为规避20%个人所得税,收回利润的几种方式:

1. 发票套现法。

自然人股东注册个人独资企业,个独企业和公司签订业务协议,开票付款,利用国家对个独企业税务的补贴和减免政策,将分红所得转换成经营所得,股东完税提款。

本方案涉嫌虚开发票,违法转换所得性质,法律、财务违规,不可取!

注:合法性、真是性、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才是税务筹划的前提!

2. 股东借款法。

财税[2003]158号:“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简而言之就是,个人股东向企业借款,超期未用于生产经营,又不归还,借款可视为分红。

本方案,借款未还视同分红,仍需缴纳20%的个税,财务长期挂账,无法平账,有一定税务风险,不可取!

3. 转增注册法。

自然人股东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至注册资本,股东仍旧需要缴纳20%的个税。因为在税法中,转增注册的本质仍旧是先分红(缴税),再投资两个行为,所以仍旧要缴纳个税。

4. 股权转让个税。

如果张先生转让所得分红1960万(4000*49%),投资(另一家企业)并损失1500万,能否盈亏相抵纳税呢?仍旧不能!股权转让性质上是财产转让,仍旧是先缴个税,所得和损失不能合并计算,不能盈亏相抵。

5. 决议分红法。

股东会议决议进行分红,是唯一合法合规的做法!只有完税的钱,才是股东取得的合法收益。未分配利润4000万,张先生占股49%,个税率20%,张先生所要缴纳的个税金额为4000*49%*20%=392万。

综上,张先生除了缴纳20%个人所得税,没有其他方法能够合理合法避税。而同等情况下,月亮公司股东利润分红,企业所得税,免税;转增注册,免税;股权转让投资亏损,可以盈亏相抵,合并计算企业所得税。

为什么同样是投资,自然人股东张先生和企业股东月亮公司,差别如此之大呢?张先生的问题出在哪里呢?

答案是,张先生的股权架构搭建出了问题!张先生采用的是直接股权架构模式,即自然人直接持股,简单直接,投多少就占多少。

但是,自然人股东直接持股的直接股权架构模式有六大缺点:

1. 影响股东权益

只有经股东会议分红并完税的钱,才是股东合法财产。一旦公司有债务风险,未分配利润(因避免个税而未取出)就面临被强制冻结或执行,影响股东权益。

2. 双重财务风险

如果将未分配净利润用于个人和家庭消费,那么个人随意借款,违规套现,会导致公司涉嫌偷税漏税罪,或虚开发票罪,公司和个人都将面临财务风险。

3. 股改上市受阻

财务规范困难和转增税负沉重两大问题,构成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a.自然人股东为了避免个税,通常会有内账和外账两套账,常年积累的财务问题对上市构成障碍。

b.转增注册资本为股改上市的必经之路,净资产折股,才可以申报IPO上市。前面我们提过,转增注册资本,自然人大股东要将未分配利润先分红缴税(缴纳个人所得税20%),再投资,才能上市。而实践中,很多自然人大股东股改转增无力支付个税,导致无法上市。

4. 民事犯罪/刑事犯罪

自然人股东长期借款,挪用资金,公司丧失独立性,构成公私财产混同,股东可能与公司一起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自然人也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虚开发票罪等刑事犯罪。

5. 投资通道不畅

自然人股东将未分配利润以公司名义直接投资子公司,构成母子股权架构,公司投资免税,但是存在一定风险。

a.若母公司有风险,可能波及子公司(注销、欠债、破产)

b.未来母公司上市,还需剥离子公司(子公司主营业务不突出,达不到上市标准,法律程序复杂,涉及税务沉重)

6.容易导致股东矛盾

自然人股东想避免缴纳高额个税,而公司股东想合法合规,避免自然人对企业造成风险,因此双方产生股东矛盾,不利于企业长久发展。

以上就是直接架构模式的六大缺点,那么如何破解直接架构的风险?我们将在下期继续向大家介绍更多股权架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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